各分院分黨組、各直屬單位黨委、院屬各單位黨委、院部機關黨委:
《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7年第3次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
2017年3月14日
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貫徹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中國科學院(以下簡稱我院)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結合我院黨建工作和科技創新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院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我院時的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和我院“三個面向、四個率先”辦院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督促黨的領導人員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我院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我院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院黨組、各分院分黨組和紀檢組、各直屬單位黨委和紀委、院屬各單位黨委和紀委、院部機關黨委和紀委,按照職責權限和干部管轄權限,追究在本單位本部門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領導人員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條 問責對象包括:各分院分黨組,各直屬單位黨委、院屬各單位黨委、院部機關黨委(含上述黨組織的工作部門),各分院紀檢組、各直屬單位紀委、院屬各單位紀委、院部機關紀委,基層黨支部(黨總支),以及上述組織的負責人。各單位行政班子成員、中層干部或依照中層干部管理的實驗室、課題組、支撐部門和野外臺站負責人,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科控股)及其所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成員,是中共黨員的,均屬于問責對象。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權責一致。黨組織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和分工負責的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不予問責。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黨組織和領導人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失職失責嚴重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導致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科技創新事業和科技工作者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未及時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對院黨組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面向、四個率先”指示及黨中央國務院重要部署所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未認真研究落實措施、推動落實,或者在貫徹落實中打折扣、搞變通的;
(二)黨的政治核心作用虛化、弱化,保證監督作用乏力,致使本單位本部門在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決策部署不到位,在決定重大事項、重要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和重要人事任免中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在處置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重大事項或在黨內監督、選用干部、民主管理、群團工作中領導不力,或科研不端行為、科技安全事故等多發高發,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程序向上級請示報告,導致事態擴大或惡化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導致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黨的思想建設中,不重視理論武裝和意識形態工作,不經常開展黨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黨員隊伍中黨的觀念淡漠、宗旨意識滑坡、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考驗和風險面前不能發揮先鋒隊和先鋒模范作用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不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黨內政治生活缺乏原則性和戰斗性,組織生活不健全,“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中心組學習、領導人員雙重組織生活等制度落實不力;不按期換屆、不開展民主評議黨員、不按規定發展黨員或發展程序混亂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不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十二項”要求,對“四風”問題態度不堅決、處理不到位,導致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四風”屢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對擬選用干部個人事項審核把關不嚴、選人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現象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未按照黨內政治生活和黨內監督的要求從嚴管黨治黨,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組織主體責任落實不力,責任內黨的制度建設缺失;不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未能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當好廉潔從業表率的;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對巡視或審計整改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特別是整改后再次發生相同或類似問題的;對上級批辦轉辦的違紀違法案件或信訪問題線索應付、拖延的;對不合格黨員不認定、不處理的;對上級督辦事項或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的;
(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力,不堅決貫徹“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不認真履行組織協調、紀律檢查、作風督查、執紀審查等職責,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發現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置、不嚴格執紀問責的;
(三)黨的領導人員責任落實不力,不負責、不擔當,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的;班子主要負責人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時未做到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的;班子成員未做到具體部署、專題調研、督促整改、分工負責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管轄范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力,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對抗組織,拉票、賄選等問題嚴重的;
(二)黨組織或其成員嚴重違規違紀被查實,按規定應追究黨組織全面領導責任或主要、重要領導責任的;黨組織多位成員因違規違紀被上級黨組織處以黨政紀處分的。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問責:
(一)懲治腐敗不力,管轄范圍內存在壓案不報、有案不查等問題,對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或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可能還要提拔任用的領導人員查處力度不大,致使腐敗蔓延勢頭未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執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力,未能挺紀在前、抓早抓小,批評與自我批評、約談函詢未經常開展,“紅紅臉、出出汗”未成為常態的;對大多數輕微違紀行為未及時開展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的;對嚴重違規違紀未按規定及時進行黨紀重大處分、重大職務調整,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行為未及時立案審查的;紀律檢查機構未能做到忠誠干凈擔當,未把自我監督與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融合的;
(三)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力,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未能一級級向基層延伸并層層壓實、導致管轄范圍內制度建設缺失,經費管理混亂的。
第十三條 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五條 對黨的領導人員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黨組織、黨的領導人員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或經由紀檢、巡視、審計等機構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并將有關線索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的,應及時啟動問責程序:
(一) 成立調查組。就失職失責行為和適用問責情形的情況展開調查。調查組應擬定調查方案、全面調取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組織或個人的申辯,撰寫問責調查報告。
(二) 集體討論。調查組就擬問責的問題、調查證據、被調查組織和個人申辯材料、適用問責情形等進行集體研判,作出調查結論,提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問責決定應遵循集體研究、一事一議、逐級問責的原則作出,并按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和備案。
(一) 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可以對各分院分黨組、各直屬單位黨委、院屬各單位黨委、院部機關黨委,各分院紀檢組、各直屬單位紀委、院屬各單位紀委、院部機關紀委,以及上述組織的負責人作出問責決定。
(二) 經各分黨組、紀檢組研究并報院黨組審批同意后,分別可對分院系統內院屬單位的行政班子及其成員作出問責決定。
(三) 經各直屬單位黨委和紀委、院屬各單位黨委和紀委、院部機關黨委和紀委研究決定,可對本單位本部門黨的工作部門及其負責人、基層黨支部(黨總支)及其負責人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九條 問責決定應依照程序和流程執行,并按規定由執行部門將問責決定送達問責對象,履行手續。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一) 采用“檢查”方式問責的,由黨的工作部門在決定作出后及時將問責決定送達問責對象。問責對象應在收到決定后及時向作出問責的黨組織提交書面檢查;
(二) 采用“通報”方式問責的,由黨的工作部門按照決定要求的通報范圍發出黨內問責通報,問責對象應及時向作出問責的黨組織提交書面檢查和整改舉措。
(三) 采用“改組”方式問責的,由組織部門在問責決定作出后將改組方案報作出問責的黨組織研議,并在方案通過后負責組織實施;
(四) 采用“誡勉”方式問責的,由作出問責的黨組織按照干部管轄權限,在問責決定作出后及時采取談話或書面方式對被問責對象進行誡勉。誡勉對象還應提交書面檢查或整改報告。
(五) 采用“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方式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采用“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事項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并向組織部門通報,由后者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問責對象個人檔案并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其中:
(一) 采用“檢查”方式問責的,問責對象應在本單位本部門民主生活會或其他黨的會議上作深刻檢查。
(二) 采用“通報”方式問責的,由作出問責的黨組織根據問責內容或整改要求,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開。
(三) 采用“誡勉”方式問責的,應在本單位或本部門公開。
(四) 采用“改組”方式、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向全院公開。
(五) 采用“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條款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我院實施問責監督檢查和通報制度,完善問責通報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國科控股(京區企業黨委)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研究制定院控股和參股企業的問責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院監督與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