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國有公司(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任期內的業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國科學院技術開發公司管理條例》,結合中國科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企業)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公司(企業)改制、改組、合并、分立、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實施審計監督。辦理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中國科學院監察審計局(以下簡稱監審局)、內審機構分級負責、分工審計的原則。必要時,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
第二章 審計分工
第六條 監審局根據對法定代表人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院領導的意見及院對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負責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七條 監審局履行下列職責:負責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定、審計作業規范和工作指南,對院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辦理院領導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第八條 院直屬企業(集團)的內審機構負責集團成員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條 分院內審機構負責分院直屬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研究所的內審機構負責所屬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與被審計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被審計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時,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或負責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決定。
第三章 審計內容和程序
第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一)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三)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有形和無形資產、債權、債務情況;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股權變動情況;
(五)損益、利潤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七)經營成果和效益情況;各項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八)職工福利情況;
(九)重大遺留經濟事項和或有事項;
(十)應該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構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分清法定代表人本人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正常情況下,審計機構應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十五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審計通知書送達時間可適當縮短,但最短送達時間為實施審計前三日;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法定代表人本人。審計通知書應注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要求及審計組成員等。
第十四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財務計劃、財務決算、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二)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等清理資料;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關協議、章程、合同;
(五)審計、工商、稅務、財務等檢查報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述職報告和工作總結;
(七)其他有關資料等。
法定代表人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企業資產、負債、經營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日五日內送交審計機構或審計組。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毀滅、偽造、涂改、轉移和隱匿。
第十五條 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構。
第十六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對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作出審計評價,并出具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在職權范圍內或經主管領導批準依法作出處理,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人事部門、公司(企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對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審計機構的主管領導解決,主管領導應在十五日內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作為考核法定代表人(包括核定其年薪)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構按照本規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需的專項經費,由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予以保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應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對責任人應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出具偽證,毀滅、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阻撓審計人員執行公務,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執行處理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和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證明人的。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企業)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制定的《中國科學院公司經理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國有公司(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任期內的業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國科學院技術開發公司管理條例》,結合中國科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企業)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公司(企業)改制、改組、合并、分立、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實施審計監督。辦理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中國科學院監察審計局(以下簡稱監審局)、內審機構分級負責、分工審計的原則。必要時,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
第二章 審計分工
第六條 監審局根據對法定代表人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院領導的意見及院對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負責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七條 監審局履行下列職責:負責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定、審計作業規范和工作指南,對院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辦理院領導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第八條 院直屬企業(集團)的內審機構負責集團成員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條 分院內審機構負責分院直屬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研究所的內審機構負責所屬公司(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與被審計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被審計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時,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或負責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決定。
第三章 審計內容和程序
第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一)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三)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有形和無形資產、債權、債務情況;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股權變動情況;
(五)損益、利潤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七)經營成果和效益情況;各項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八)職工福利情況;
(九)重大遺留經濟事項和或有事項;
(十)應該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構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分清法定代表人本人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正常情況下,審計機構應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十五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審計通知書送達時間可適當縮短,但最短送達時間為實施審計前三日;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法定代表人本人。審計通知書應注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要求及審計組成員等。
第十四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一)財務計劃、財務決算、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二)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等清理資料;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關協議、章程、合同;
(五)審計、工商、稅務、財務等檢查報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述職報告和工作總結;
(七)其他有關資料等。
法定代表人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企業資產、負債、經營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日五日內送交審計機構或審計組。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毀滅、偽造、涂改、轉移和隱匿。
第十五條 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構。
第十六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對被審計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本人作出審計評價,并出具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在職權范圍內或經主管領導批準依法作出處理,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人事部門、公司(企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對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審計機構的主管領導解決,主管領導應在十五日內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作為考核法定代表人(包括核定其年薪)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構按照本規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需的專項經費,由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予以保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應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對責任人應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出具偽證,毀滅、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阻撓審計人員執行公務,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執行處理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和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證明人的。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企業)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制定的《中國科學院公司經理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