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審計監督,規范內部審計行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一步促進院屬單位在開展知識創新工程試點過程中加強財務管理,保障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國科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院的規定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院的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給予處理,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條 審計處理系對違反國家、院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ㄒ唬┴熈钕奁诶U納、上繳應繳納及應上繳的財務收入;
?。ǘ┴熈钕奁谕诉€違法所得;
?。ㄈ┴熈钕奁谕诉€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ㄋ模_轉或調整有關帳目;
?。ㄎ澹乐剡`反財經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τ嘘P單位及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 審計部門在作出審計處理決定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院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理:
?。ㄒ唬┻`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院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ǘ┚芙^、阻撓審計工作的;
?。ㄈ徲嬕庖?、審計決定不認真落實,不糾正錯誤的;
?。ㄋ模?屢查屢犯的。
第六條 審計從重處理,除按《審計法》、《會計法》及國家和院現行法規處理外,還要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ㄒ唬ω擃I導責任的法人代表扣發2個月績效津貼;實行年薪制的單位,降低其年薪標準;
?。ǘω撝苯宇I導責任的分管領導扣發6個月績效津貼;施行年薪制的單位,降低其年薪標準;
?。ㄈω攧肇撠熑?、有關會計責任人員根據情節扣發2-6個月績效津貼或降薪或建議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年薪制的單位,降低其年薪標準;
?。ㄋ模┙ㄗh有關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ㄎ澹Ρ粚徲嫃闹靥幚淼膯挝蛔们榭蹨p或緩撥事業經費并取消其領導班子換屆評優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理:
?。ㄒ唬┻`反國家和院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積極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認真糾正的;
?。ǘ┱J真自查,主動糾正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審計部門在進行審計處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審計部門應當采納。
第九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二ОО一年一月一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