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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時間:2005-03-14字體大小 [ ]

        紀監審字〔2005〕12號

        

        院屬各單位:

        

        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精神和干部考核工作需要,并結合我院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在我院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公告制度?,F將《中國科學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科學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中國科學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正確評價和全面了解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實績,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督促領導干部全面履行職責,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落實“依法辦院、以德興院”方略的需要;是促進領導班子建設,增強所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需要;是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作用,把審計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促進被審計單位積極落實審計意見,促進整改的需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項目實施后,根據審定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所反映的主要內容;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向被審計單位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成果。

        

        第四條 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要求事實內容清楚,數據真實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保守秘密原則。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相關性原則。力求重點突出,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公告;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公告;證據不充分的不公告;對一般性問題不公告。

        

        公告既要如實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相關業績,又要揭示其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應采取審計結果在分院、研究所領導班子換屆考核大會上公告的方式,也可同時采用在被審計單位局域網上公告,在被審計單位開辟專欄公告等其它方式。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經制度的情況;

        

        (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有無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情況;

        

        (五)領導干部任期目標完成情況;

        

        (六)審計評價和審計處理;

        

        (七)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應符合下列審批程序:

        

        (一)監審局實施審計結果公告,應經主管院領導或局長批準;

        

        (二)分院實施審計結果公告,應經分院主管領導批準;

        

        (三)未經批準擅自發表審計意見,進行審計結果公告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形成的有關材料,應按有關規定歸檔。

        

        第九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院安排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其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由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