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規范中國科學院研究所內部審計工作,有效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中國科學院審計工作條例》、《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紀檢監察審計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國科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研究所,是指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中國科學院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研究所內部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各類業務活動及其管理控制過程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是指研究所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包括以合署辦公或依托管理形式設置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五條 研究所應按照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的有關規定設置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明確工作職能,配備審計人員,保障審計工作經費,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的審計職責和權限,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研究所內部審計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研究所所務會和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研究所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完善內部審計管理模式,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研究所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一)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二)設立與紀檢、監察、財務、人事等合署辦公的內部審計部門,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三)依托綜合、財務、人事等部門管理,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以合署辦公或依托管理形式設置內部審計工作部門的,應逐步向獨立內部審計部門轉型。
第八條 研究所所務會研究決定與內部審計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基本制度;
(二)內部審計工作部門設置,主要審計工作人員任免;
(三)內部審計工作目標、重點、計劃以及經費預算;
(四)審計整改落實、審計結果通報、審計工作成果利用等事項;
(五)部署專項審計任務;
(六)需要所務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審計事項。
第九條 研究所內部審計工作部門負責承擔與內部審計有關的計劃、組織、管理、協調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起草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協助上級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工作;
(四)指導、監督、評價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日常的內部審計管理工作;
(六)完成單位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研究所應加強對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錄用聘任。聘任的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經驗。
(二)教育培訓。支持和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參加職業后續教育、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三)職責分工。合理規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設置,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工作任務。
(四)考核評價。堅持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獎罰適當的原則,主要結合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上級內部審計部門評價意見等,對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和人員進行考核。為保障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可能與內部審計活動存在重要利益沖突、影響其客觀公正評判的人員,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等,原則上不應參與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聘。
(五)獎勵處罰。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有關審計工作規定及職業道德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欺詐、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內部審計人員視情節給予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勤勉盡責,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審計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研究所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涵蓋被審計對象的各類業務活動及其管理控制過程,審計業務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類:
(一)財務收支審計;
(二)所管干部或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三)績效審計;
(四)內部控制審計;
(五)科研經費審計,如科研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項目預算編制審計、項目預算執行審計、項目結題驗收(決算)審計等;
(六)基本建設項目審計;
(七)公司(企業)審計;
(八)專項業務審計,如采購審計、費用審計、債權債務審計、薪酬審計、稅務審計、合同審計等;
(九)其他審計與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 研究所應綜合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定位、形勢、環境、發展方向等因素,制定內部審計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目標、發展路徑、具體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根據研究所風險狀況、管理需要、科研業務需求以及上級內部審計部門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審計計劃,經研究所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審核同意、所務會研究批準后執行。需調整或臨時安排審計工作任務的,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具體任務、擬實施的審計項目名稱、審計對象、審計方式、審計內容、審計實施負責人、工作時間、經費預算、審計工作條件保障及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根據審計工作性質、復雜程度及時間限制等因素,合理安排審計資源,組織實施審計任務。對列入計劃的審計項目,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項目審計組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前向被審計對象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七條 項目審計組的人數一般不少于兩人,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工作部門確定。根據審計項目特點和工作需要,經研究所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可以臨時抽調或聘請研究所內部工作人員、院系統內部審計人員等參加審計組,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由研究所承擔,院系統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條 研究所和被審計對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和人員開展審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配合審計組開展審計工作,保障審計人員及時全面地獲取相關數據、資料、實物等審計信息。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負責人和項目審計組成員應按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項目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負責人對項目審計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研究批準審計實施方案;
(二) 總體督導審計實施過程;
(三) 復核審計組組長審計工作底稿,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
(四) 檢查、考核、評價審計項目執行情況。
審計組組長對項目審計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審計任務,召集審計組會議,協調、督導審計組成員開展審計工作;
(三)完成承擔的具體審計工作任務,現場復核審計組成員審計工作底稿;
(四)完成審計報告,草擬審計意見,總結項目審計工作;
(五)跟蹤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必要時提請開展項目后續審計;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組成員對承擔的審計任務負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和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完成審計組組長安排的審計任務;
(二)參加審計組會議,參與項目審計工作研究和討論;
(三)整理審計工作資料,報告工作結果,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審計組組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有關情況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方案的繁簡程度根據被審計對象的業務復雜程度和審計工作內容確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具體審計目標;
(三)審計范圍、內容、重點、程序、方法及措施;
(四)審計工作要求,包括審計組人員分工、工作步驟、時間安排以及其他工作事項等;
(五)其他。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應根據批準的審計實施方案開展審計工作,充分了解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操作、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執行風險評估和審計測試程序,獲取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審計結論以及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應當持續關注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是否恰當,如有必要,應按規定程序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包含審計項目名稱、被審計對象名稱、審計事項、審計過程和結論、審計人員簽名、編制日期、復核人員意見及簽名、索引號、附件等基本信息。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主要包括:
(一)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
(二)取得的審計證據名稱及來源;
(三)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
(四)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依據。
審計發現問題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應由被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簽章確認,不能取得簽章且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復核項目審計工作及有關工作底稿,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審計程序是否有效執行;
(三)事實是否清楚;
(四)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充分;
(五)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依據是否適當;
(六)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客觀、完整、清晰,一般僅對所審計的事項進行描述和評價。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標題,標題主要由被審計對象名稱、審計業務類型等組成。
(二)主送單位,主送單位為派出審計組的單位或部門。
(三)正文,一般包括審計依據、審計目標與范圍、被審計對象基本情況、本次審計實施情況、以往審計整改情況、審計發現的問題、原因及影響、審計意見及建議、審計評價等內容。
(四)附件,是對審計報告正文進行補充說明的文字和數字材料。
(五)簽章,一般由審計組組長簽名。
(六)日期,一般采用簽發日作為報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組組長或授權的審計組成員根據經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起草,經審計組內集體討論修改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組長應及時就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被審計對象交換意見,并根據被審計對象簽章確認的反饋意見、相關證明資料及審計核實情況確定是否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組長應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及其采納情況和理由、審計工作底稿等一并提交研究所內部審計工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對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研究所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向被審計對象出具審計意見,發送審計報告,提出審計結果落實意見及建議。對于重要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落實意見及建議,由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或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提交研究所所務會討論批準。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涉嫌舞弊等重大事項時,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報告或移送。
第三十條 研究所應建立審計整改落實聯動機制和問責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審計結果落實期滿,被審計對象應向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提交審計整改落實方案和結果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定期匯總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并向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和所務會報告,對被審計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提出后續審計或督查建議。研究所應按規定進行問責。
第三十一條 研究所應在所務會研究同意后,通過公文、會議、內部網站等途徑將內部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審計通報一般應在審計意見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通報內容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條 對于審計工作力量不足的研究所或被審計對象規模較小、業務簡單、內容單一的審計項目,在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可視情況執行簡易審計工作程序,適當簡化審計通知、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程序、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內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根據研究所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和工作規范,促進審計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制定質量控制措施和辦法,采取內部審計督導、自我質量控制評估、外部檢查評價等形式對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span>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加強內部審計信息管理,做好審計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處理和報告工作,為有關方面的決策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及時向研究所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和上級內部審計部門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統計、審計報告、審計人員信息等重要審計工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部門應加強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建立審計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檔案的歸檔、保管、查詢、復制、轉移和銷毀等各項管理工作程序,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記錄、文件、資料均應歸入審計檔案,裝訂成冊,電子檔案應備份保存。
第三十八條 研究所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利用工作,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和工作程序,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對研究所整體管理的促進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分院、研究所應根據本指南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科學院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指南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