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問答(廣州地化所夏心怡、何宇暉、譚服鼎整理)
1. 知識產權包括哪些類型?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一章第三條規定:
知識產權包括: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專用權;
?。?)植物新品種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技術秘密。
2.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適用于哪些單位和人員?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一章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以下簡稱“院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院屬單位是指院直屬的研究所(院)、學校、中心、臺、站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院內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工作人員是指院屬單位在冊正式職工、聘用人員、客座研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讀本科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以及進修、實習與代培人員等。
相關人員是指退休、解除聘用關系等離開院屬單位后不滿一年的或另有約定的人員。
3. 知識產權的歸屬權如何確定?產生的專利費用與獲得的收益分配應如何約定?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二章規定:
第七條 除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而在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擔國家、院級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由承擔任務的院屬單位享有。
第八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歸所在院屬單位。
院屬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院屬單位與科研人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分割的,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明確各自承擔的專利費用與獲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員個人承擔的專利費用不得使用財政經費支付。
4. 與國內外組織或個人開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開發、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等科技活動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二章第九條規定:
院屬單位與國內外組織或個人開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開發、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等科技活動,要簽訂科技合作或委托開發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或協議,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
5. 院屬單位變更或終止后,原有知識產權如何處置?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二章第十條規定:
院屬單位變更或終止后,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繼受取得原有知識產權,并依法履行登記變更手續。
6.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發明人是否享有署名權和獲取相關報酬的權利?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等完成人有在知識產權文件中署名和依法獲得榮譽與獎勵、報酬的權利。
7. 知識產權運用和轉化實施工作如何開展?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
院屬單位應采取許可、轉讓、作價投資、共同實施或自行實施等方式,大力推動知識產權運用和轉化實施工作。
院屬單位獲得授權3年以上無正當理由未轉化實施的專利,由院主管部門指定相關機構開展評估與運營,扣除運營成本后,運營收益歸知識產權所屬院屬單位。院屬單位堅持自行運營的,需向院主管部門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運營并提出具體的工作方案及計劃。
8. 知識產權如何定價?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
院屬單位將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也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知識產權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 15 日,依法依規辦理。
9. 轉讓知識產權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三章規定:
第十五條 對于院屬單位向國外機構、個人或國內的外資控股企業轉讓或許可知識產權,或者與其共同實施、作價投資知識產權的,應經本單位保密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依法依規辦理。
第十六條 院屬單位轉讓國防和保密知識產權,要依據《國防專利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進行保密審核,并報主管領導批準,依法依規辦理。
10. 轉化運用知識產權后獲得收益時,能否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
院屬單位采取許可、轉讓、作價投資、共同實施或自行實施等方式轉化運用知識產權獲得收益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院內相關規定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為轉化運用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管理與支撐人員等,給予合理的獎勵和報酬。
院屬單位要對上述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做出規定,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11. 如何保護本單位技術秘密?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
院屬單位要建立技術秘密登記制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訂立保密協議及其他合理的措施保護本單位技術秘密。
12. 涉及到國防或保密知識產權的情況有特殊要求嗎?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
經本單位保密審核認定應申請國防或保密知識產權的,要委托具有國防或保密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理。
對需要解密的國防或保密知識產權,要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保密部門審核,并報主管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13. 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四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院屬單位取得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的,院屬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對無處理權的,院屬單位要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中國科學院及院屬單位授權或許可,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的,中國科學院及院屬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14. 在維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中獲得的賠償或補償費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
院屬單位要依法積極通過行政和法律訴訟等手段制止侵害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從調解、仲裁、訴訟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仲裁、訴訟等相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要作為院屬單位許可他人實施知識產權的收益,按相關規定或協議獎勵發明人、設計人,以及為維權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15.侵犯其他組織或個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或受到法律訴訟的,誰承擔責任?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
院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知識產權。凡因侵犯其他組織或個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或受到法律訴訟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16. 院級知識產權管理職能和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職能分別是什么?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
中國科學院在院所兩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院級知識產權管理職能。
院級知識產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制定院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與工作計劃,指導院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院知識產權戰略部署,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組織和推進本單位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工作,并向院提交年度報告。
17. 院屬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和管理工作體系的要素是什么?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
院屬單位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和管理工作體系,應有一名所級領導分管知識產權工作,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承擔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
鼓勵院屬單位貫徹《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標準,規范知識產權管理。支持有條件的院屬單位探索建立健全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或知識產權管理運營機構,引進或培養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或法律事務人才。
18. 院屬單位在制定有關考評體系和激勵措施時,如何確定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的權重?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
院屬單位要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機制,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本單位科技創新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有關考評體系和激勵措施時,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實際成效的權重,不得簡單將專利申請量或授權量作為績效考核、崗位聘任或職稱評定等的考核指標;不再對專利申請給予資助獎勵,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資助獎勵。
19. 院屬單位如何實行科研項目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五章規定:
第三十條 院屬單位要實行科研項目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將知識產權管理貫穿于項目的選題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轉化等各個環節,并為重大科研項目配備知識產權專員,提供服務支撐工作。知識產權專員原則上應獲得院頒發的資格證書。對于工作業績突出的知識產權專員,院屬單位要給予合理的獎勵或報酬,并在績效考核、崗位聘任或職稱評定中給予優先考慮或適當傾斜。
第三十一條 院屬單位要規范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中及時建檔歸檔。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相關人員要將法律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及時上交。在院信息化建設總體框架下,院屬單位要加強知識產權技術檔案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知識產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0. 派出參加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者離職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自由處置與其有關的知識產權?
答: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科發促字〔2020〕31號)第五章規定:
第三十二條 院屬單位與工作人員、相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時,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競業限制等相關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院屬單位派出參加學習、進修、合作研究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技術檔案、資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經書面許可不得將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私自處置。在此期間工作獲得的知識產權,其權利歸屬要由院屬單位與接收組織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離職前,要將與研究工作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樣品、產品和有關技術秘密資料等交回所在院屬單位。特殊崗位要簽訂離職保密協議,包含知識產權的相關條款。
離職后,未經原院屬單位書面許可,不得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上述資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原單位獲得或掌握的知識產權或資料、材料和信息從事有損于原單位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