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嚴某等貪污案
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經費
這是一起科研人員利用職務身份便利,伙同他人簽訂虛假技術開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經費的案例。本案中嚴英提出其誤以為配套資金是學校的獎勵,并將套取的資金用于專利技術的推廣項目,沒有構成貪污罪。對其提出的意見,法院是如何進行認定的,以下將予以解析。
一、案件情況
?。ㄒ唬┊斒氯饲闆r
嚴英,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副教授,戶籍地天津市河西區,現住址天津市南開區。
馬占立,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漢族,初中文化,天津智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現住址天津市南開區。
?。ǘ┌盖楹喗?o:p>
2019年5月17日,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印發《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學校教師對外開展科研活動承接非財政撥款的科研項目經費(即橫向經費),納入天職師大統一管理,并收取相應管理費。橫向經費到賬后,由該教師作為科研項目負責人辦理來款認領、憑項目支出發票報銷科研經費等手續。2019年5月29日,天職師大決定由學校財政按照實際到賬橫向科研經費的20%給予配套資助,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憑項目支出發票報銷配套科研經費。
2019年9月至12月,為套取學校20%配套科研經費,被告人嚴英與被告人馬占立商定,由嚴英作為項目負責人代表天職師大先后與馬占立實際控制或介紹的10家公司簽訂虛構的1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同時嚴英又與另外6家公司簽訂虛構的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24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4700130元,上述款項作為橫向科研經費打入天職師大賬戶內。后被告人嚴英指使被告人馬占立虛開購買科研材料增值稅發票,從學校應當下撥的占合同額20%的配套科研經費中報銷,共計報銷2462102.25元。在扣除學校管理費249702.6元,以及未報銷的配套科研經費10462.76元后,被告人嚴英、馬占立共同將配套科研經費2201936.89元據為己有后俵分。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津南區監察委員會對嚴英立案調查,并于同年10月28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24日,監察機關對被告人馬占立立案調查,并于同年12月25日將其傳喚到案。二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被告人嚴英家屬退繳違法所得961140.19元,被告人馬占立退繳違法所得122萬元。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嚴英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動繳納罰金20萬元,被告人馬占立退繳違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動繳納罰金20萬元。
?。ㄈ┓ㄔ号袥Q
2021年6月21日,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嚴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馬占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嚴英、馬占立退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201936.89元,依法發還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
二、 分歧意見解析及相關認定
1.被告人嚴英其誤以為配套資金是學校的獎勵,并將套取的資金用于專利技術的推廣項目, 為何認定為科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款?
解析: 配套資金,是在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下涌現出來的一種為獲得上級或外部投入資金而由有關單位或部門相應配備一定比例的資金。橫向科研項目的配套資金是國有經費,只能按照要求用在科研項目或科研活動中,不可視作學校對課題項目的獎勵資金,不允許私自侵吞。被告人嚴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馬占立簽訂虛假技術收入合同,事先有主觀套取公款的惡意,事后有占有套取公款的事實,因而不影響其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款事實的成立。
辯護意見:嚴英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其是為了完成學校業績,且誤以為配套資金是學校的獎勵,并將套取的資金用于專利技術的推廣項目。
法院認定:被告人嚴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馬占立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2.被告人馬占立應系從犯,還是屬于共同犯罪?
解析: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參與人員二人以上,二人都構成“犯罪”(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慮責任年齡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為。共犯中的罪犯區分主犯和從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這里,主犯與從犯,不法是共同的,但責任是分別的。從犯屬于共犯的一種,兩者之間有從屬關系。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對于共同犯罪中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區分為主犯和從犯。但是如果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都基本相同,沒有明顯的主從關系時,不應當分主從犯。 本案中,嚴英和馬占立合謀共同侵吞公共財物,馬占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辯護意見:被告人馬占立在本案中立應系從犯。
法院認定:被告人馬占立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屬共同犯罪。其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澪蹟殿~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ǘ┴澪蹟殿~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ㄈ┴澪蹟殿~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