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 id="aj7jr"></em>
      <em id="aj7jr"></em>
      <em id="aj7jr"></em>
      <th id="aj7jr"><pre id="aj7jr"></pre></th>
      <s id="aj7jr"><object id="aj7jr"></object></s>

      <ol id="aj7jr"><object id="aj7jr"><blockquote id="aj7jr"></blockquote></object></ol>
      案例分析

      涉科研經費“詐騙罪”部分案例(知史鑒今3)

      科研經費 發布時間:2022-05-11

         一、制作虛假的申報材料和驗收材料,騙取國家科研經費100萬元

        被告人

        趙**,女,197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審理查明,

        達州市大同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成立,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均為趙*1(1942年2月出生,系被告人趙**之父),該公司實際由被告人趙**控制。達州市良玉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良玉合作社)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趙**。

        被告人趙**獲知可以通過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獲取資金的信息后,為了非法占有財政撥付的科研資金,從2013年至2017年先后以大同公司、良玉合作社的名義向達州市科技局、達州市通川區科技局虛報科技計劃項目,共騙取100萬元科研資金。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3年4月,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申報單位向達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申報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紫薇同株異花培育技術研究》項目。為使該項目達到申報條件,申報書虛構項目負責人、主要研究人員、其他承擔單位、主要研發內容及技術路線、主要技術關鍵及技術經濟指標、計劃進度和階段目標等內容,騙取達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撥付的15萬元科技經費。

        同年,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申報單位向達州市通川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申報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二嬌爭艷紫薇矮化栽培技術研究》項目。被告人趙**以與上述《紫薇同株異花培育技術研究》申報書的內容基本相同的項目申報書,騙取達州市通川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撥付的5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并未將獲取的科研經費20萬元投入到科研項目研究中,在2016年12月用虛假的驗收資料完成了上述兩個項目的結題驗收。

        二、2014年3月,被告人趙**以良玉合作社為申報單位向達州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科技知產局)申報了2014年至2016年的《玫瑰鮮切花優新品種的引進及組培快繁技術研究》項目,獲得市財政局撥付的10萬元科技經費。被告人趙**將該款用于購買玫瑰花種苗、肥料及支付達州市農業科學研究所研究經費、人工勞務費等。2015年3月,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申報單位向區科技局申報了2014年度的《玫瑰鮮切花引種鑒定及配套技術研究》項目。被告人趙**復制了與上述項目內容基本相同的項目申報材料,騙取區財政局撥付的10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未將獲取的該10萬元科研經費用于該項目的研究,而是采用上述《玫瑰鮮切花優新品種的引進及組培快繁技術研究》項目的實驗數據,謊報經濟效益等,在2018年5月用虛假驗收材料完成了結題驗收。

        2015年,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申報單位向市科技知產局申報了2015年至2016年的《玫瑰花優新品種的引進及組培快繁技術研究》項目。被告人趙**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騙取市財政局撥付的20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未將獲取的該20萬元科研經費用于該項目的研究,在2018年6月用虛假的驗收資料完成了該項目的結題驗收。

        三、2015年,被告人趙**以良玉合作社為申報單位向達州市通川區教育科技知識產權局申報了2015年至2016年的《脫毒竹根姜引種與栽培試驗示范》項目。被告人趙**冒用胡某、高某為項目負責人、冒用李某2、劉某等人為項目研究人員,使用劉某團隊已經研發成功的科學試驗成果,騙取區財政局撥付的10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未將獲取的該10萬元科研經費用于該項目的研究。

        2016年,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主體向市科技知產局申報了2016年至2017年的《脫毒生姜引種繁育與高產栽培技術集成示范》項目。被告人趙**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騙取市財政局撥付的20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未將獲取的該20萬元科研經費用于該項目的研究。

        四、2017年,被告人趙**以大同公司為申報單位向市科技知產局申報了2017年至2019年的《切花菊新品種引進、評價及示范》項目。被告人趙**冒用吳某為項目負責人,虛構研究人員等內容,騙取市財政局撥付的20萬元科技經費。嗣后,被告人趙**未將獲取的該20萬元科研經費用于該項目的引進和研究。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制作虛假的申報材料和驗收材料,騙取國家科研經費共計100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趙**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趙**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趙**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趙**退賠違法所得100萬元,上繳國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虛構進行科研的事實、偽造虛假項目申報資料,騙取國家項目資金140萬元

        被告人,

        賀**,男,1962年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

        經審理查明,

        2004年5月17日,被告人賀**以其妻子李某2的名字在右玉縣工商管理局注冊成立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地在右玉縣右衛鎮草溝堡村,后又將該公司法人變更為其子賀某1。2005年3月31日,被告人賀**以自己的名字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地在朔州市朔城區北邢家河村,2017年11月30日該公司注銷。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賀**以其子賀某1的名字在右玉縣工商管理局注冊成立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注冊地在右玉縣右衛鎮草溝堡村北,該合作社于2018年8月14日注銷。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公司、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社三個公司(合作社)的駐地實際都是右玉縣右衛鎮草溝堡村的同一駐地,三個公司均由賀**一人實際控制經營。

        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間,賀**利用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鹿茸多糖生產關鍵技術開發”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虛構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長春工業大學、山西大學、撫順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合作開發鹿產品,長春工業大學功能食品與生物技術研究所教授邱某為項目負責人、山西大學教授張某1及邱某的學生王志兵、張佳霖為主要研究人員的事實,在項目申報書、計劃任務書中偽造邱某簽名,偽造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長春工業大學功能食品與生物技術研究所注入研發資金證明,編造山西省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單位財務報表、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1000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2012年社會發展科技攻關計劃”項目補助資金。2012年8月2日,山西省財政廳將山西省科技廳項目款10萬元匯入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后賀**分兩次將該款支取。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賀**利用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中新(西蘭)鹿胚胎移植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虛構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新西蘭梅西大學合作研究,吉林農業大學中藥材學院教授王某1為項目負責人的事實,偽造王某1簽名及新西蘭梅西大學Peter教授合作協議、遼寧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科技查新報告,編造中新(西蘭)鹿胚胎移植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生產經營、科研、財務狀況、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517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2013年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補助資金。2013年6月26日,山西省財政廳將山西省科技廳國際合作款20萬元匯入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后該款當日被賀**支取198000元。

        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賀**利用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鹿產品加工新技術研發”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編造赤峰市巴林左旗國營林場工程師劉某1為項目負責人,張立民、鄭興濤、朱習文、高國軍等為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偽造劉某1簡歷并在項目申報書、項目驗收證書上偽造劉某1的簽名,偽造遼寧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科技查新報告、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向長春工業大學功能食品與生物技術研究所注入研發資金證明及項目自籌資金證明,編造鹿產品加工新技術研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單位財務報表、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320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2013年農業科技攻關計劃”項目補助資金。2013年7月11日,山西省財政廳將山西省科技廳的項目款10萬元匯入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被告人賀**于7月16日將該款支取后,又存入自己銀行卡9萬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賀**利用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梅花鹿、馬鹿雜交優育技術推廣”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利用曾與赤峰健元馬鹿研究所原董事長董某簽過項目合作協議書的條件,在項目申報書中偽造董某簽名并將董某列為項目負責人,將赤峰健元馬鹿研究所科研團隊成員董栗、劉某1、朱習文、張立民等人列為自己的科研人員,又利用赤峰健元馬鹿研究所梅花鹿、馬鹿雜交研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編造山西省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單位財務報表、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517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2013年科技推廣計劃”項目補助款。2013年11月14日,山西省財政廳將山西省科技廳成果推廣款15萬元匯入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被告人賀**于次日將該款提取了現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間,賀**利用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社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梅花鹿馬鹿雜交技術研究”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偽造遼寧省撫順市林業科學研究所都惠中簽名,篡改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工商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編造山西省科技攻關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科研項目人員名單、單位財務報表、納稅報表、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517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2016年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補助資金。2016年9月8日,山西省科技廳將項目補助款10萬元匯入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社賬戶,被告人賀**于9月19日將該款的99000元轉入其銀行卡內。

        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賀**利用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鹿茸多糖生產關鍵技術開發”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虛構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新西蘭梅西大學合作研究,吉林農業大學中藥材學院教授王某1、山西大學教授張某1為項目負責人,長春工業大學邱某教授、新西蘭梅西大學peter教授等為主要研究人員的事實,偽造王某1及張某1簽名、新西蘭梅西大學peter教授合作協議及簽名、教授聘任書、中國農業銀行對賬單、朔州西易易融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放貸承諾、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向長春工業大學功能食品與生物技術研究所注入研發資金證明,篡改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鹿茸粉膠囊檢驗報告,使用專利權已終止的產品外觀專利證書,編造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320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2016年山西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補助資金。2016年8月10日,山西省科技廳將項目款40萬元匯入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后賀**于8月17日將該款轉入其子賀某1銀行卡內。

        2016年8月,賀**利用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梅花鹿馬鹿雜交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補助資金。在申報項目時,賀**虛構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赤峰健元馬鹿研究所、遼寧省撫順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共同研發鹿的雜交的事實,偽造遼寧省撫順市林業科學研究所都惠中簽名,篡改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鹿茸粉膠囊檢驗報告,編造山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專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科研項目人員名單、單位財務報表、納稅證明、項目自籌資金證明、項目總投資預算經費517萬元等虛假資料,向山西省科技廳申請“2016年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專項”項目補助款。2016年12月22日,山西省科技廳將項目補助款10萬元匯入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被告人賀**于12月26日將該款的99000元轉入其子賀某1的銀行卡內。

        2017年3月,賀**通過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向山西省中小企業局申請山西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項目。在項目申請過程中,賀**編造公司生產經營、科研及納稅情況,偽造朔州三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北京世標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國際標準認證證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篡改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鹿茸粉膠囊檢驗報告,使用專利權已終止的產品外觀專利證書,偽造山西省科技廳星火計劃項目驗收證書等相關資料向山西省中小企業局申報項目資金。2017年12月14日,右玉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山西省中小企業局下達的獎勵資金25萬元匯入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賀**于12月18日將該款項的24萬元轉入其經營的山西不瞌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提取了現金。

        綜上,被告人賀**共騙取國家項目資金14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自己控制的右玉縣旺發源實業有限公司、朔州市紫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右玉縣紫天農牧專業合作社,虛構進行科研的事實、偽造虛假項目申報資料,騙取山西省科技廳相關項目專項資金和山西省中小企業局中小微企業發展“專精特新”獎勵資金共計1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賀**辯解自己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對申報材料造假,不構成詐騙犯罪;其辯護人提出賀**申報的項目款全部用于生產和科研,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書證、證人證言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賀**利用自己控制的三個公司(合作社)虛構科研事實、偽造項目申報資料,騙取國家項目款的事實,且賀**控制的公司的開戶信息、資金流水信息及其本人、賀某1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更能證實其公司賬戶僅有財政項目資金入賬,并在項目款入賬后,賀**通過柜臺提現或轉入其本人或其子賀某1銀行卡內的記錄,故賀**的辯解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對被告人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賀**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三、偽造他人簽名、盜用他人職稱并提供虛假的研發團隊和申報材料,騙取項目專項補助資金20萬元

        被告人

        席*,男,1966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山西榮申達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市萬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

        經審理查明:

        2014年7月14日,朔州市民政局批準成立了朔州市萬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被告人席*為法定代表人。2016年1至8月份,席*以該中心為申報單位,向山西省科技廳申報“智能反燒多回程低碳節能鍋爐研發”項目,在此過程中違背了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應真實、客觀的要求,虛構平朔研石電廠工作人員武某為項目負責人,偽造武某受聘于朔州市萬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的工作證明及武某個人簽名,盜用武某的職稱證件,并將不符合專業要求、沒有相應職稱和研發能力的鄭某1、馬某1、趙*、李某1等人虛報為項目研究人員,騙取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項目專項補助資金20萬元。2016年9月27日,朔州市萬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賬戶收到以上款項后,席*以虛構的支付科研材料、人工費名義,分批多次提現、轉款私用。

        案發后,席*家屬于2018年12月26日向國家金庫山西省分庫退回騙取的資金2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其不符合相應申報要求及研發能力的情況下,偽造他人簽名、盜用他人職稱并提供虛假的研發團隊和申報材料,騙取山西省科技廳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相應證據支持,指控罪名成立,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席*歸案后積極全額退贓,且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被告人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四、虛構投資事實、編造虛假項目、編寫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國家引導基金、省引導基金3855.6萬元

        被告人

        喬**,男,1982年出生,漢族,本科文化,北京樂邦樂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許**,男,1982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北京樂邦樂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鄧*,男,1983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江蘇藍色動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理

        金**,男,1962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北京樂邦樂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糜*,男,1989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江蘇藍色動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員工

        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部分

        2009年9月,被告人喬**在北京市注冊成立北京樂邦樂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邦樂成公司),2010年該公司與天潤創新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5000萬元的資金托管合同,但沒有實際履行,樂邦樂成公司取得了國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質認定。2012年9月4日,應喬**邀請,被告人金**出任樂邦樂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份,被告人喬**在江蘇省淮安市注冊成立江蘇藍色動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動力公司)。2011年,藍色動力公司與淮安軟件園管理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一億元的創業投資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未實際履行,藍色動力公司亦取得國家科技部門的創業投資公司的資質認定。2012年4月,被告人喬**在江蘇省宿遷市工商局注冊成立江蘇觀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楚公司),2014年,被告人鄧*、糜*受喬**的指使,偽造了淮安市南馬廠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企業印章,編造虛假的投資委托管理協議,騙取了觀楚公司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質認定。

        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許**根據喬**的安排,負責樂邦樂成公司、藍色動力公司、觀楚公司為相關企業申報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申報材料編寫及審核定稿工作。2010年10月,被告人喬**安排被告人鄧*到藍色動力公司任經理,負責藍色動力公司的工作。2014年年初,被告人喬**、鄧*安排糜*負責在宿遷地區尋找相關企業申報引導基金并編寫申報材料。

        2010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喬**伙同許**、金**、鄧*、糜*在上述三個公司開展引導基金申報業務過程中,采取虛構投資事實、編造虛假項目、編寫虛假申請材料的方式,騙取國家引導基金(分為投資前資助、投資后資助兩部分,統稱為投資保障)及風險補助、江蘇省引導基金共計人民幣3855.6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許**參與騙取3566萬元,被告人鄧*參與騙取1972.6萬元,被告人金**參與騙取745萬元,被告人糜*參與騙取683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藍天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同力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的申請材料,以藍天同力公司的“WLT煙氣除塵脫硫系統”項目,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樂邦樂成公司虛假投資400萬元給藍天同力公司,騙取投資后資助100萬元,樂邦樂成公司騙取風險補助2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2、2010年5月至2011年,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樂邦樂成公司與喬**實際控制的北京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拓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財務報表和研發費用等申請材料,用虛構的“高性能技術材料”項目,騙取投資前資助80萬元。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樂邦樂成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給力拓公司,騙取投資后資助100萬元,樂邦樂成公司騙取風險補助10萬元。

        3、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樂邦樂成公司與易迪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迪信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財務報表和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25萬元。2011年3月,通過虛假投資等方式,騙取投資后資助100萬元,樂邦樂成公司騙取風險補助10萬元。被告人喬**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4、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澤元迅長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元迅長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25萬元。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樂邦樂成公司向澤元迅長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騙取了投資后資助100萬元,樂邦樂成公司騙取了風險補助1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5、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樂邦樂成公司向北京北科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科天工公司,系喬**持股公司)虛假投資50萬元的方式,騙取風險補助2萬元。

        6、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樂邦樂成公司向北京群碩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碩公司)虛假投資100萬元的方式,騙取風險補助5萬元。

        7、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樂邦樂成公司向北京樂夫創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夫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的方式,騙取風險補助10萬元。

        8、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代表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秦運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運恒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70萬元。后樂邦樂成公司向秦運恒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投資后資助200萬元,樂邦樂成公司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135萬元。

        9、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在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春風綠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風綠公司)簽訂的虛假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上簽名,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后樂邦樂成公司向春風綠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騙取了風險補助1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10、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在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吉利奧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奧公司)簽訂的虛假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上簽名,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后樂邦樂成公司向吉利奧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1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11、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在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中科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儀公司)簽訂的虛假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上簽名,通過對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研發人員信息等申報材料進行優化,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后在審計署調查相關問題時,喬**將50萬元退給中科儀公司。

        12、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在樂邦樂成公司與北京安贏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贏堡公司)簽訂的虛假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上簽名,并在編寫申請材料時通過對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研發人員信息進行優化,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在審計署調查相關問題時,喬**將50萬元退給安贏堡公司。

        13、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金**在樂邦樂成公司與極地環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地環宇公司)簽訂的虛假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上簽名,通過對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研發人員信息等申請材料進行優化,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在審計署調查相關問題時,喬**將50萬元退給了極地環宇公司。

        14、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觀楚公司名義與江蘇依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高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15、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觀楚公司名義與江蘇宏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益生化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

        16、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觀楚公司名義與江蘇晶耀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耀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引導基金中分得50萬元。

        17、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觀楚公司以編造的“交通大數據挖掘和增值”項目向宿遷知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途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后因審計署審計,該筆款項未實際到賬。

        18、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觀楚公司向宿遷智城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城物聯公司)虛假投資470萬元的方式,騙取風險補助資金24萬元。后因審計署審計,該筆款項未實際到賬。

        19、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淮安喬氏建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氏建材公司)編造“利用尾礦固體廢棄物制造微晶玻璃”虛假項目,通過編寫虛假的投資保障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后藍色動力公司向喬氏建材公司虛假投資1400萬元,騙取投資后資助100萬元,藍色動力公司騙取風險補助70萬元。

        20、2012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注冊江蘇潤禾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禾公司),編造“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設備的研發和應用”虛假項目,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向潤禾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

        21、2012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注冊成立淮安樂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購公司),編造樂購公司電子政務軟件的虛假項目,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向樂購公司虛假投資6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30萬元。

        22、2012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藍色動力公司與淮安天澤星網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星網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的財務資料、研發人員、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80萬元。2014年5月,藍色動力公司向天澤星網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投資后資助200萬元(未到賬),藍色動力公司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40萬元。

        23、2012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藍色動力公司與江蘇奧普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普圣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的財務資料、研發人員、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80萬元。2014年5月,藍色動力公司向奧普圣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投資后資助200萬元,藍色動力公司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115萬元。

        24、2012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藍色動力公司與北京安網通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網通達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編寫虛假的財務資料、研發人員、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70萬元。2014年4月,藍色動力公司向安網通達公司虛假投資200萬元,騙取投資后資助200萬元,藍色動力公司騙取風險補助1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135萬元。

        25、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糜*身份證注冊成立宿遷楚信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信公司),編造“網絡運行環境監測系統”虛假項目,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向楚信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

        26、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喬**、許**、鄧*、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注冊成立江蘇信天翁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天翁公司),編造“三維仿真實訓平臺”虛假項目,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向信天翁公司虛假投資58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29萬元。

        27、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與江蘇朗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賽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項目、財務報表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7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35萬元。后藍色動力公司向朗賽公司虛假投資6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30萬元,因被查處該風險補助未實際到賬。

        28、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與江蘇楚淮軟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淮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騙取投資前資助70萬元。被告人喬**等人按事先約定從騙取的國家引導基金中分得35萬元。2015年3月,藍色動力公司向楚淮公司虛假投資500萬元,騙取風險補助25萬元,因被查處該風險補助未實際到賬。

        29、2014年4月,被告人喬**、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與淮安普瑞精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瑞精儀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對申請材料中的研發人員等信息進行優化,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2015年3月,因審計署審計,該筆資金被暫扣在財政部門沒有發放到相關企業。

        30、2014年4月,被告人喬**伙同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與淮安智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祥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編寫虛假的財務報表和研發人員、研發經費等申請材料,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2015年3月,因審計署審計,該筆資金被當地財政部門暫扣沒有發放到相關企業。

        31、2014年4月,被告人喬**、許**、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藍色動力公司名義與江蘇物合智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合智聯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通過對申請材料中的研發人員、研發費用等信息進行優化,騙取投資前資助100萬元。2015年3月,因審計署審計,該筆資金被當地財政部門暫扣沒有發放到相關企業。

        32、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喬**安排被告人鄧*通過虛構藍色動力公司向景某公司、淮安商易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易通公司)投資的事實,共騙取江蘇省省級中小科技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省級引導資金)4萬元。

        33、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喬**安排被告人鄧*通過虛構藍色動力公司向樂購公司、喬氏建材公司、潤禾公司投資的事實,共騙取省級引導資金75萬元。

        34、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喬**安排被告人鄧*通過虛構藍色動力公司向信天翁公司、天澤星網公司、安網通達公司和楚信公司投資的事實,共騙取省級引導資金93.6萬元,藍色動力公司實際領取了55萬元。

        35、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喬**安排被告人鄧*通過虛構藍色動力公司向楚淮公司、朗賽公司投資的事實,共騙取省級引導資金67萬元。江蘇省科技廳于2015年2月將該款撥付至淮安市軟件園管委會,未撥付給藍色動力公司。

        案發后,被告人鄧*、糜*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許**退出贓款18.54萬元,被告人金**退出贓款97萬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鄧*退出贓款5萬元。被告人喬**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

        二、危險駕駛部分(略)

        法院認為,

        被告人喬**、許**、鄧*、金**、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編寫虛假申請材料、虛假投資等方式,騙取國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糜*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喬**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鄧*、金**、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喬**、許**、金**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糜*經口頭傳喚后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糜*身犯兩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金**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上述量刑情節,決定對被告人喬**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許**、鄧*、糜*減輕處罰,本院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各自的量刑情節提出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均予采納。

        ……

        綜上,為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打擊詐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被告人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被告人金**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

        六、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案款及被告人退贓款共計人民幣823.0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退贓款,繼續追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五、使用虛假的申報材料,騙取財政科研經費后補助資金10萬元

        被告人

        趙*,男,1962年出生,漢族

        經審理查明:

        2014年被告人趙*在為其經營的葉縣康盈肉牛養殖專業合作社向平頂山市科技局申請平頂山市財政科研經費后補助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虛假的申報材料,騙取平頂山市財政科研經費后補助資金10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親屬代趙*向本院退還涉案款項1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系自首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趙*非自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因此該點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趙*系初犯,積極退還錢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趙*系初犯,到案后供述其本人主要犯罪事實,主動退還違法所得,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預交罰金,具有悔罪表現,經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預繳)。

        二、被告人趙*的犯罪所得1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構項目合作單位及項目研究人員信息,騙取科研經費45萬元

        被告人

        姜*,男,1970年出生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姜*原系大連民族學院科技處副處長,負責十余個科研項目的研發和科研經費的管理使用。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姜*利用其經手管理科研項目經費的便利條件,虛構了購買大量實驗試劑和器材的事實,并指使大連市大生化試劑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同時系大連連大消毒劑經銷中心、大連市格瑞特消毒劑經銷處、大連市沙河口區連大實驗器材經銷中心的實際經營者)虛開發票報銷實驗試劑和實驗器材費用,姜某某收到報銷的科研經費后扣除必要的稅款和實際發生的試劑器材費用,將余款全部打到被告人姜*或其前妻楊某某賬戶內。通過這種方式,被告人姜*共騙取大連民族學院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58630元。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姜*注冊成立了大連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7月21日,大連金州新區科學技術局下發了《關于申報2011年金州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的通知》,文件對2011年大連金州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工作做出規定。被告人姜*明知大連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仍虛構了項目合作單位及項目研究人員等信息,申報了“生物積炭包覆納米金屬材料規?;a工藝”項目并與大連金州新區科學技術局簽訂了《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2011年12月27日,大連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大連金州新區科學技術局轉入的600000元科研經費。被告人姜*并未將600000元科研經費用于“生物積炭包覆納米金屬材料規?;a工藝”項目,部分款項用于其女兒治病和生活開銷。

        2014年11月27日,楊某某代為向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返被告人姜*貪污贓款人民幣126435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姜*的親屬姜某某代為向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返詐騙贓款人民幣500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姜*及辯護人提出在科研項目研制過程中,被告人姜*先行墊付部分費用,后通過購買發票進行平賬,沒有騙取科研經費,不構成貪污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姜*到案后對騙取科研經費的犯罪事實供述穩定,對其當庭辯解意見與之前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況,被告人姜*未能做出合理解釋,且被告人姜*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在具體科研項目中墊付何種費用及金額,而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被告人姜*騙取國家科研經費458630元的犯罪事實,故對被告人姜*及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科研項目經費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項目合作單位及項目研究人員信息騙取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姜*辯解在邱老師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邱老師名字和單位的名稱,屬工作失誤或道德瑕疵,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姜*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姜*到案后,如實供述詐騙的主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三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扣押的人民幣126435元予以追繳;繼續追繳被告人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32195元;大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扣押的人民幣50000元發還被害單位大連金州新區科學技術局;責令被告人姜*退賠被害單位大連金州新區科學技術局人民幣550000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來源:裁判文書網

      附件下載:
      1996 -   中國科學院 版權所有